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102.01.23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56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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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於許可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時,除審核前項書件之內容外,並
    應審酌下列條件:
(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二)資本適足性。
(三)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