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