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
第    8    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
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指派現職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會務,並得視
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