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八條之規定,記載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
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二)
相關圖表:附表十二.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