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特別股發行情形應記載各種類特別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金額,並揭露發行
條件、對股東權益及票券金融公司財務結構之影響、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
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事項。屬私募
特別股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三)
相關圖表:附表十三.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