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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