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090.10.23台財融(四)字第090002674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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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規定發布前已承作之授信案件不符本規定者,除經財政部核准外,
    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