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094.02.22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093號令廢止)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