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094.02.22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093號令廢止)
第    4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
身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