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訂定內部稽核之組織
、編制與職掌,建立總稽核制,以獨立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至少
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