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8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
場,執行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