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4    條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至少應揭露下列項
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投資業務、股權管理、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
    、資產品質、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金
    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
    背書或其他交易風險之控管、共同行銷與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
    理等。
二、金融檢查機關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事項辦理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