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第十六條第二
項辦理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辦理一般業務及專案業
務查核,均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或內部稽核報告及相關資
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