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6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
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金融控股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如有
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
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
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金融控股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