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1.12.01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金融
控股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