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1.12.01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
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