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3    條
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銀行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
    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銀行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
    應變計畫。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