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
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
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