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3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 (監事) 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
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