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090.07.24台財融(一)字第90749061號令訂定)
第    2    條
定期存款存單之質借條件如下:
一、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二、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三、質借期限,照銀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
    約定之到期日。
四、質借成數由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五、質借利率由各銀行自行斟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