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090.07.24台財融(一)字第90749061號令訂定)
第    4    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
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
部一次結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