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106.06.27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2380號令修正)
第    4    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應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