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