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
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