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得命外國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