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或令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