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第   27    條
外國銀行申請遷移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遷移之理由,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