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第    8    條
外國銀行申請增設分行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及下列
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總行及在我國所有分行之守法性及穩健性自我評估分析。
二、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增設分行及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之文
    件。
三、自前次申請設立分行後之業務經營及重大事件之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
認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