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11    條
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下,持卡人得要
求發行銀行應以中央銀行發行之等值貨幣贖回其所發行儲值卡之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