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18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因業務推展需要與非金融業合作時,應依下列各款辦
理:
一、明定合作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合作對象應配合銀行作業安全及風險管理之要求。
三、客戶之資金移轉交易資訊應統由銀行控管。
四、銀行不得將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預先收取之款項一部或全部,移轉予非
    金融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