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作為多用途
之支付使用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