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1:12
法規名稱:
廢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9 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現金儲值卡。 二、簽訂特約商店。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列各款相關業務。 銀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前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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