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9    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現金儲值卡。
二、簽訂特約商店。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列各款相關業務。
銀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前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