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3.11.30金管銀(五)字第093500056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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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國銀行僅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不得以任何
    方式,包括廣告、促銷或櫃檯置放、公告、郵寄等方式,勸誘客戶索
    取其總行存款開戶資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