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090.06.01台財融(四)字第9074332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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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
    之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該營運資金並得充當信託業法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賠償準備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