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第   14    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
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之債務額及
向消滅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應列為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