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
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項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
書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紙刊
登至少三日,該公告應指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不同意之社員得於指定期
限內請求返還股金,信用合作社應於合併日前返還之。
信用合作社得依視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於前項指定期限屆滿時至合
併日前之期間,限制社員申請出社或減少、轉讓其股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