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第    8    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
,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代理。
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
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