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083.01.25台財融字第821161991號令廢止)
第    4    條
理監事因案增被主管機關懲處者,於該被懲處之年度,不得發給獎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