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083.01.25台財融字第821161991號令廢止)
第    5    條
理事主席常川駐社辦公及理事兼任職員領有固定薪津者,視仍得依本辦法
規定受領獎金,但不得再依職員身分受領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之酬勞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