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經查核其檢具之各項文件有
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或有未能確實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者,財政部得停止
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