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
    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內部組織分工、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
    預測) 等。
二、理事會及社員 (代表) 大會會議紀錄。
三、社股與股份轉換辦法。
四、股東名冊。
五、股權結構分析表。
六、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七、經會計師簽證之風險性資產對自有資本比率報告。
八、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書。
九、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細
    表。
十、不動產明細表。
十一、預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
      則規定之聲明或證明。
十二、銀行章程。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銀行章程之訂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