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選任
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之董事、監察人,並決議其任期之起算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