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