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決議及銀行章程之訂立,由
各社社員 (代表) 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其第一次股東會之召集
及合併並變更組織之申請,由各社理事會聯名為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