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6    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信用合作社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
    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
    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
    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未配合辦理主
    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