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
核相關事宜提出說明,主管機關若發現信用合作社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
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信用合作社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
理查核工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