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9    條
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
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轉呈中
央主管機關,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
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