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4    條
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
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
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