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有關組織問題應行改進事項(097.11.03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0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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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社經理人員應為專任職,不得兼任其他營業性團體之職務或兼營商
    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