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有關組織問題應行改進事項(097.11.03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0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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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社應指定專人負責經常辦理動態之調查、登記、整理等事宜,務求
    社籍之確實與完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